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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: nomyg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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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投訴] [備份] evo 5,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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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#
發表於 4-6-2010 22:19:34 | 只看該作者
那麼...
你是否要求我對你使用較重的懲罰, 對吧?

只封鎖閣下分身的對戰區使用權
的確是做錯了
應該直接封掉閣下的分身


另外
除非你能確保在對戰系統的個人訊息欄輸入有關訊息後
沒有人會進入該房間
否則閣下已達成了拉人的目標
這樣可以鎖了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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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#
 樓主| 發表於 4-6-2010 22:42:35 | 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nomygf 於 4-6-2010 22:45 編輯

1. ----您又是口口聲聲說違規,到底是違了什麼規啊??又是根據兩張無相關的圖嗎??
發出的內容指出非法改檔的劇情

2. 証據??又是與我沒直接相關的圖,還是又是網友的筆述呢??這兩項可以直接把進化論5.6導向是我開的嗎??
重點應放在你在對戰系統中的言論, 而不是你有無開啟 Evo 5,6 劇情

3. 如果你在這po文承認有錯,那是不是就該停止對該文的討論呢??何必再錯下去呢???
到底你清楚我所謂的過失, 是什麼的過失嗎?
似乎你有誤解

4. 如果您覺得"否"就該想法讓兩張圖做個連結,如果無法連結就不能說是我有錯
參考 #5 所連出的帖子連結中的附件

5. 但是貴網還是讓我多申請了帳號,所以是貴網把關不嚴
你隨時隨地也可以殺人, 政府錯了嗎?

6. 既然你們技術上有問題,就不搬這個條款出來。請不要再討論貴的申請帳號技術了
規則是由人去守的, 要是照你的話來做, 法律還有意思嗎?

7.  我的罪??您根本無法直接證明btoqdbs等帳號和第一次開的遊戲有直接的關連,您就說我犯罪。
參考回覆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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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#
 樓主| 發表於 4-6-2010 22:55:22 | 只看該作者
回復 21# allnewbtoqdbs
請您告訴我如何證明btoqdbs等帳號當時
po的文是導向第一次開的遊戲呢???
如果您無法證明,那為何要鎖帳號呢???


首先, 這個「第一次」的投訴可以不用討論, 因為這個投訴是毫無意義的,
重點是你在 2008 年中犯下了「禁止發出的內容指出非法改檔的劇情」這規則,
因此, 相關帳戶應已在 2008年 10 月份被禁止使用對戰系統, 明白了嗎?
既然帳戶已經被禁言了, 那麼這個帖子的投訴有什麼意義 ?

你說証據, 証據就在之前提出的帖子中, 亦即是以下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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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#
發表於 4-6-2010 23:00:03 | 只看該作者
回復  RZero


    那麼...
你是否要求我對你使用較重的懲罰, 對吧?
只封鎖閣下分身的對戰區使用權
的確是 ...
allnewbtoqdbs 發表於 4-6-2010 22:47

閣下第二點已由另一位版主回應

至於閣下第一點
我已於閣下投訴本人的帖子中回應
上述的回應只是針對閣下的延伸問題
我從來沒認為自己是沒有做錯
煩請閣下在回覆之前先好好看清楚本人及另一位版主的所有回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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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#
 樓主| 發表於 4-6-2010 23:43:07 | 只看該作者
回復 25# allnewbtoqdbs
當你按下送出那個按鈕的時候, 已經屬於拉人, 不管有否找到相關的房間,
因為你已經將你的 IP 送出。
而且, 本壇設有討論區, 對戰系統並不是給你用作回應任何的言論,
回應方式錯了, 結果自討苦吃, 你能怪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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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#
 樓主| 發表於 5-6-2010 00:21:46 | 只看該作者
很多問題你也能夠在回覆內容中找到答案
曾經列出過的帖子, 重點不在帖子中的回應, 而是重點中的附件
附件是圖片檔案, 當中顯示了你在對戰系統中發出「進化論5.6」的字眼,
然而這是違規的, 不管你的目的如何。
你看得懂 #22 所說的話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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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#
發表於 5-6-2010 00:59:33 | 只看該作者
本網站的對戰系統用途用於「拉人」「幫拉」,並不是不用作討論。
凡於對戰系統發言,也視作「拉人」「幫拉」,如要討論請進入討論區。

每個網站定立的準則不同,所以閣下也需要遵守本網站的準則。

早前閣下於對戰系統發表的言論,因觸犯本網站對戰系統的準則因被禁言。
從圖片可見在對戰系統「用戸名稱」及「發表的言論」已有足夠的証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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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#
發表於 5-6-2010 01:02:22 | 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RZero 於 5-6-2010 01:06 編輯
回復  nomygf

1. ----您又是口口聲聲說違規,到底是違了什麼規啊??又是根據兩張無相關的圖嗎??
發出的內 ...
allnewbtoqdbs 發表於 5-6-2010 00:10

1.
http://www4.nakuz.com/bbs/viewthread.php?tid=3460028
再說一次
當你發佈此訊息後, 已屬違規
另外
其他地方容許5,6的存在
但這裡不容許

2.
http://www4.nakuz.com/bbs/viewthread.php?tid=3460028
這不是閣下嗎?
名稱跟閣下本尊可是一樣的
我所說的言論是帶有攻擊性的言論
可不是關於非法劇情檔的言論
言論可是有分幾種的
加上我已對他們作出警告

3.
我們現在針對的不再是#1而是#5

4.
再說一次
當你發佈此訊息後, 已等同拉人

5. 6.
你不守規矩就得接受懲罰
政府不能阻止你殺人, 不等於你可以殺人

7.
同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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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#
 樓主| 發表於 5-6-2010 13:40:12 | 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nomygf 於 5-6-2010 13:41 編輯

回復 32# allnewbtoqdbs
為何一定會有警告? 你殺了人, 政府會給予你警告, 然後下一次再犯才將你監禁嗎?
沒有看清楚規則, 違了規, 你能怪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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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#
發表於 5-6-2010 18:07:44 | 只看該作者
回復  nomygf


    如果是在對戰網裡不能做回應的po文
     那是不應該版主要提出警告,而不是禁言
      ...
allnewbtoqdbs 發表於 5-6-2010 13:05

我不認為對違規的人作出處罰是草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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